关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政府采购项目的补充通知
各省直预算主管部门、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,政府采购评审专家:
为规范政府采购流程,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现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及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现对部分政府采购情形的规范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,专家出具单一来源论证意见时必须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论证其采用该采购方式的必要性,即该项目供应商资格的唯一性。
二、拟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,专家出具进口论证意见时必须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十条、《政府采购进出口产品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论证其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。
三、每位专家在出具论证意见时必须独立评审并签名,评审意见不得雷同,即专家不得在同一评审意见上签名。专家需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法律责任。
四、预算主管部门在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(不含省属高等院校)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、采购进口产品及变更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时,在转报财政部门核准之前,需出具具体书面审核意见,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申报事项。经财政部门审核,如发现主管部门未出具具体意见,或意见不明确之情形,该申报项目一律退回处理。
以上事项至通知之日起施行。
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
2016年7月4日